農民市集:農民市集設立辦法

作者:calvin 於 2016-11-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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設.立.辦.法

農民市集設立辦法說明 :

一、為讓本市農民以在地生產、在地銷售方式行銷農民生產農產品,提高農民收益,並促進農民與消費者意見之交流,由台北市農會輔導區農會選擇適當場地設立農民市集(以下簡稱市集)或參加臺北市政府於專屬場地辦理之農特產品促銷展售活動(以下簡稱專區)。



二、設立宗旨

(一)在地生產、在地消費。 
(二)建立生產者與消費者良性互動模式。 
(三)重視當地生態保育,推廣健康生活理念。 
(四)結合產業與休閒觀光、帶動地方繁榮。

三、參加資格條件:

(一)參加農民市集者,需具備之條件: 

  1. 農會正會員並實際從事農業生產。 
  2. 認同市集宗旨與理念。 
  3. 確實以自然、減農藥方式耕種生產者。並遵守農會、政府或台北市瑠公農業產銷基金會農藥檢驗合格之規定。 

(二)參加專區者之展售時間、參展資格、報名及審查等,均依臺北市政府訂定之該展售會場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。

四、展售品項:

(一)參加農民市集者,展售品項需為當地農民自家生產之生鮮農產品。 
(二)參加專區者,展售品項需依臺北市政府訂定之展售會場管理辦法辦理。

五、市集或專區成立

(一)地點設立

1. 市集

由當地農民或區農會依據需求擇適當場所,向臺北市政府產業
發展局申請,經過相關單位會勘、同意始得在該處成立市集。

2.專區,依臺北市政府訂定之展售會場管理辦法選定之地點。

(二)人員組成

1. 市集 
當地有意願且符合資格之農民,填寫申請表(如附件一),向區農會報名,區農會審核通過始得加入市集。每處市集不得少於6人。區農會將審核通過之申請表影本函送市農會,市農會得不定期視察展售者種植情況。

2. 專區,依臺北市政府訂定之展售會場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。

(三)成立自治管理委員會

1. 市集

  • 由區農會輔導組成市集自治管理委員會(以下簡稱管委會),設有: 
  • 主任委員1人:負責統籌辦理所有市集事務(如召開會議、處理重大支出等) 。 
  • 會計1人:負責收取參加人員保證金及每月清潔費用、費用管理、市集收支報表。 
  • 總務1人:負責採買市集公用品、市集場地整理及維護清潔、市集展售位及器材之安排、及其他有關市集之事務。 
  • 以上管委會人員由該市集參加人員選舉產生,皆為無給職,任期2年,連選得連任1次。

2. 專區,依臺北市政府訂定之展售會場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。

六、市集運作之管理辦法

(一) 市集

由區農會依據該市集之特性訂定之,內含:市集地點、經費運作及保管(含參加者繳交參加保證金金額、每攤繳交清潔費金額)營運時間、展售農產品之規定(如外觀、包裝、安全、衛生…)、展售攤位之規定、違反規定之處置等。區農會應將市集運作之管理辦法函送市農會備查,市農會得不定期視察市集營運情況。

(二) 專區

依臺北市政府訂定之展售會場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。

七、相關檢測辦法:

(一)市集

為讓消費者於市集購買安全、健康、衛生之農產品,因此對於參加展售者其農產品,除已取得有機驗證證書(含有機轉型期證書)外,轄屬區農會對於未驗證農友之相關檢測辦法如下: 

  1. 於市集舉辦前2週,至產地隨機採樣600公克作物,送至台北市瑠公農業產銷基金會做檢測。 
  2. 檢測費用: 依台北市瑠公農業產銷基金會檢驗結果,通過相關檢測為合格者,檢測費用由管委會全數支付(得由相關輔導單位酌予編列經費補助)。未通過相關檢測者,檢測費用由參加者支付全額;管委會亦應協助參加者發掘問題持續改善,以達互利共榮。

(二)專區

依臺北市政府訂定之展售會場管理辦法規定辦理。

八、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、台北市農會得隨機抽驗及督導。

九、本辦法未盡事宜得由台北市農會修訂之。

十、本辦法送輔導機關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備查後實施。

農民市集設立辦法